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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0號
原 告 陳泰欣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陳泰甫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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