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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司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7萬9,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6,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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