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重訴,29,2024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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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魏美娜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被 告 林雪蘭
謝月霞

王栭壽
陳惠娟
郭婷

林沁佳

陳照宜
蔡少鈞
共 同 黃敬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參 加 人 游志文
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以另案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9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8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和解終結,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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