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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林肯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思綺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社會再生文教基金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被 上訴人 王惠群
即 被 告 李自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8,694元(參北簡卷第6至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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