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王月娥
王俐琴
吳秀菊
呂素珠
李芃穎
李智富
林明束
林暐哲
胡凱泰
胡懷哲
張鉑月
莊素貞
許碧霞
陳麗花
潘秀蓁
徐翠英
蔡許素鶯
陳義珠
蔡武雄
陳陽鈴
詹宜庭
陳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告 鍾克信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原告蔡武雄擴張聲明後,其擴張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利息起算日及所依據之契約條款或法律規定如何,併檢附原證5之AZ300971完整契約書影本。
另攜帶原證5之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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