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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原 告 陳柏行
陳淑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周宜瑾律師
被 告 陳興材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被 告 陳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主文欄中第五項前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陳柏行、陳淑惠各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被告陳興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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