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重訴,793,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王淑寬
王陳仁妹
余玉女
吳宜真
李倩雯
李進昆
李慧清
姚雅玲
胡心慈
孫慶芸
許志西
許勝雄
陳林美汝
陳䂛靜
陳洪錦菊
陳海萍
陳貴源
游金樺
黃美華
劉延橋
劉維雁
劉蓉芳
劉樹芳
練文翔
鄭力華
鄭政和
鄭華森
盧芃諭
盧羿彣
戴嘉宏
戴駱秀敏
謝雪梅
韓霄燕
簡玉葉
莊淨雅
盧愛惠
李勁昇
陳麗香
林振博
蔡玉清
黃小萍
劉延麗
劉延玲
羅凱文
項海濤
陳沛萱
王閔翔
潘自誠
洪素霞
周寬程
林建豪
張嘉玲
陳玉燕
陳采彤
曾渼媗
曾憶華
黃義益
劉雯琳
詹詠絮
王莉榛
周逸樺
周秀玲
呂燕雀
朱偉甄
邱如森
林文榮
李紫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告 鍾克信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邵明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三「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展雲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各依如附表三「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展雲公司如以附表三「假執行反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展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鍾克信,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黎婉萍,並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承受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展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卷一357至364、387,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展雲公司、鍾克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王淑寬等67人(原告下分別各以附表一編號表示),各與被告展雲公司分別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向雲禪境墓地契約)、「展雲『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土地買賣契約書」(下稱積福墓地契約)及「積福專案契約書-包含祥雲觀塔位永久使用權專案買賣契約書、委託塔位媒合契約」(下稱積福塔位契約)等三種契約,各如附表一所示,分別購買墓地所有權及使用權、墓地使用權及塔位使用權等權利,並各自依約得使用或委託被告展雲公司銷售或於期滿後買回。

而各別契約中有約定「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即原告方)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或類似上揭約定之條款。

詎被告展雲公司竟將上揭各契約標的以營業轉讓方式全數移轉予被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被告福座公司明知原告對被告展雲公司之上揭債權,仍以損害原告權利之目的受讓上揭契約標的簽立委託經營契約書及增補契約書(下稱系爭委託經營契約、系爭增補契約),更拒絕承受被告展雲公司之契約義務,致原告受有損害。

㈡向被告展雲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之部分:⒈原告(如附表一「投資標的」欄所示)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向雲禪境墓地契約,由原告購買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內向雲禪境墓地部分(以每1坪為一單位),原告簽訂之目的係用以供作墓地使用。

然被告展雲公司已發生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返還價金。

⒉原告(如附表一「投資標的」欄所示)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積福墓地契約,約定由上開原告按各交易單位,以每單位118,000元購買蓬萊陵園土地持份,用以供奉、存放骨灰使用。

然被告展雲公司已發生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原告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未屆期)、第24條第4項(已屆期)約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展雲公司退還全部價金。

請求之金額依未到期者以每單位價金118,000元計算,已到期者以每單位價金146,000元或152,000元計算。

又既買賣標的已無法依約交付原告,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原告(如附表一「投資標的」欄所示)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積福塔位契約,由原告按各交易單位,以每單位118,000元購買蓬萊陵園祥雲觀骨灰(骸)存放設施永久使用權,用以供奉、存放骨灰使用。

然被告展雲公司已發生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原告依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約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展雲公司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

又既買賣標的已無法依約交付原告,原告亦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以每單位價金118,000元計算。

㈢另被告展雲公司及其前法定代理人鍾克信、福座公司及其前法定代理人邵文斌,明知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存有上揭契約標的之債權,仍簽立系爭委託經營契約、系爭增補契約,而被告福座公司經原告詢問是否交付契約約定之墓地或塔位,經其表示應購買該公司之其他商品,則被告以變更上揭契約標的之權利人之不正方法,故意共同侵害原告債權,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185條第1項,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等語。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㈠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答辯: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簽約後,因經營不善無法正常營運,為繼續運作被告展雲公司名下址設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私立蓬萊陵園,被告福座公司方於110年9月23日、11月4日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及系爭增補契約,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11年2月22日許可被告福座公司於維持現狀下,管理維護蓬萊陵園。

被告福座公司並未合併被告展雲公司,亦未有契約承擔或債務承擔附表一所示之契約,自無承受該等契約出賣人債務之理由。

而被告福座公司經營蓬萊陵園業經新北市政府許可,顯無不法性,原告仍得依法對被告展雲公司取得執行名義,以保障實現權益,尚無債權受損害之情形,況原告對被告展雲公司之債權得否受清償與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及增補契約間亦無因果關係存在,本件並無所謂以悖於善良風俗方法損害原告債權之情形。

另被告邵明斌亦無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原告,自無須依民法第28條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展雲公司雖未到庭,惟提出書狀答辯:依契約約定持有人可自由轉讓,則應提出正本確定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方可避免又出現第三人持正本契約向被告展雲公司主張權利。

依積福墓地契約第11條第5項約定及積福塔位契約第18條第3項約定,原告方於選定位別並收受使用證明完畢後,視為已使用,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

又原告主張終止契約,然並未舉證被告展雲公司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且實際上被告所屬寶塔仍正常祭祀及定期進行法會。

退步言,縱使原告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因原告買受土地業經信託登記,故被告展雲公司亦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將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上信託登記塗銷並返還土地前,被告展雲公司得拒絕給付價金等語。

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鍾克信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已提出如附表二「證據及理由」欄所示之證據(證據出處及本院核對原告當庭提出之證據原本結果如該欄位所示頁數),堪認上開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有「投資標的」欄所示之契約關係存在。

至被告展雲公司抗辯:依契約約定持有人可自由轉讓,則應提出正本確定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方可避免又出現第三人持正本契約向被告展雲公司主張權利等語,就未能提出原本之原告,經本院認定詳如附表二「證據及理由」欄所示。

㈡積福墓地契約及積福塔位契約部分:⒈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骨灰存放單位,或骨灰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原告方)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

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原告方)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展雲公司已有重大事故或發生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為被告展雲公司所否認,然依系爭委託經營及系爭增補契約即可知自110年9月2日起,被告展雲公司將與原告間買賣標的所在之「蓬萊陵園」現場及相關設施,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均委託福座公司經營管理,有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增補契約及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22日函可查(卷一69至77、177至180);

另被告展雲公司前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鍾克信被控與相關人員以投資墓地為標的,吸金逾百億元,被告展雲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已因違反銀行法遭起訴,被告鍾克信因逃逸而被通緝中;

上開委託經營標的不動產、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間契約約定之買賣標的,亦遭被告展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

「蓬萊陵園」部分園區土地信託於吳永發律師名下,該部分亦因欠繳百萬稅款,經查封將拍賣等節,經原告陳明:查封拍賣部分為本件兩造契約約定之買賣標的,現已遭地院查封,還沒拍賣,現在已經鑑價完畢,在等大家表示意見。

現在債權人一直進來等語(卷一474),以及被告福座公司陳明:我們也是債權人,我們就是維持蓬萊陵園現狀,土地跟建物都是拍賣標的,的確債權人一直越來越多等語(卷一474),復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函暨附表(卷一155至157)、網路新聞列印資料可佐(卷一79至84、455至457)及本院職權所查詢之被告鍾克信通緝紀錄表(見個資卷)可按;

且被告展雲公司自111年7月13日起至112年7月12日申請停業(卷一357),另據原告陳明:經原告實地確認,展雲公司登記地址並無員工,現場是其他公司名字,根本沒有展雲公司名字,實際上並未營業等語(卷一474)。

據上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展雲公司經營不善已無法正常營運等語,應為可採。

至被告展雲公司雖提出經濟部函、法會照片、普渡法會直播及電費收據等件(卷一416至420、427、449至453),稱未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至112年仍正常祭祀及定期進行法會營運中,持續給付相關營運費用帳單,顯見被告展雲公司營運仍有相當用電量,舉辦法會有營利收入,無經營不善之情形等語,然前開照片其上並無記載日期,縱為近期照片,亦無從證明該法會進行及祭祀係被告展雲公司自己辦理、舉行,而電費收據僅能證明有繳納電費,並無法證明被告展雲公司仍正常營運,至被告展雲公司縱未經命令解散,亦難認其仍正常營運,是被告展雲公司此部分抗辯,尚不足取。

是以,被告展雲公司已符合上開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締結此二種契約之原告依前揭約定終止積福墓地契約、積福塔位契約,為有理由。

則原告依上開約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為有理由。

⒊至關於積福墓地契約部分,原告另主張屆期部分,被告應賠償依該契約第24條第4項每一單位146,000元(本合約簽立時公示牌價162,000元之90%,百元以下無條件進位)或152,000元(本合約簽立時公示牌價162,000元之94%,百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查積福墓地契約第24條第4項約定:「甲方同意委託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代為銷售本買賣契約標的商品,並依下列約定辦理銷售事宜:一、乙方同意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開始執行甲方委託銷售之事宜。

……四、甲乙雙方同意,若乙方執行銷售滿4年未完成銷售,甲方於4年期滿前之1個月內,得要求解除契約。

解約時甲方得要求乙方依第21條關於解約之精神,本合約簽立時之公示牌價百分之……之金額或4年期滿時之公示牌價百分……之金額,向甲方買回本契約標的商品,並於甲方備齊文件日起30日內完成價款之給付」(卷二51、143)。

然原告本件係主張被告展雲公司已無法正常營運,並主張「終止契約」(卷一330、331),並非主張要「解除契約」;

且依上開約定,甲方應於4年期滿前之1個月內,向被告展雲公司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屆期之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等有於前開期間內合法向被告展雲公司為解約之意思表示,自不得向被告展雲公司請求前開約款所約定之金額。

另上開約款關於被告展雲公司買回之價款,亦非為原告因被告展雲公司給付不能所受之損害,是原告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此部分請求,亦屬無理由。

⒋被告展雲公司另辯稱依積福墓地契約第11條第5項、積福塔位契約第18條第3項、第22條第3項約定,原告自選定特定位別,並收受使用權證明完畢後,即視為已經使用,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故原告自不得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等語。

查觀之積福墓地契約第21條、積福塔位契約第22條第1項約定(卷三12、81),為關於客戶於締約後「如尚未使用」塔位、骨灰存放單位時,得向被告展雲公司解除契約之約定,積福塔位契約第22條第3項並約定如客戶已選定位置並已取得使用權證明後視為「已使用」,不得再申請退款(卷三12),顯然被告展雲公司所抗辯之契約約定,為關於當客戶「如未使用」所購買之骨灰存放單位可解除契約時,所謂是否「已使用」之定義,並約定有上開狀況存在時視為已使用,而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

此與本件原告係基於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出賣人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客戶得「終止契約」之約定,全屬不同之二件事。

被告展雲公司以上開約款抗辯原告不得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全無可採。

㈢向雲禪境墓地契約部分: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展雲公司名下土地、建物及信託於吳永發律師名下之向雲禪境墓地所在之土地,已遭被告展雲公司債權人聲請法院為查封、拍賣,被告展雲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因違反銀行法吸金而遭起訴,並有前揭已無法正常營業之情形,均已如上述;

且被告展雲公司亦未抗辯及證明其現仍得以移轉契約標的土地予買受人,則被告展雲公司就上開契約標的確已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且為可歸責於被告展雲公司之事由所致,則原告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即已給付之價金,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⒉至附表二編號38之原告陳麗香請求給付25萬元部分,經本院認無理由而駁回,理由詳如附表二編號38「證據及理由」欄所示。

㈣被告展雲公司另辯稱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積福墓地契約、向雲禪境墓地契約,依契約後附之信託指示函約定被告展雲公司將系爭標的土地持分信託予陳世英律師、吳永發律師,是被告展雲公司得依民法第264條之約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將土地塗銷信託登記返還被告展雲公司前,被告得拒絕返還價金等語。

然查,觀之信託指示函之內容(卷一17、52),被告展雲公司係將上開土地信託登記於其指定之律師擔任受託人,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被告展雲公司,受託人為律師,並非登記予原告。

而原告所購買之土地應有部分,係在原告申請使用墓地時,繳清相關費用後,受託律師始依原告申請將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

則原告非土地之所有權人,亦非信託契約之受託人,難認有何同時履行抗辯可言。

被告展雲公司上開抗辯為無理由。

㈤綜上,則本院就准予原告請求之部分,分別認定如附表三「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中金額部分所示,金額(即本金)超過上開部分,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㈥遲延利息:⒈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2項、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第2項(卷二91、120),均約定被告逾期未退還已繳價金時,應加計遲延利息每日利率為萬分之一(即週年利率3.65%,計算式:1/10000×365=3.65%),可知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間就積福墓地契約、積福塔位契約關於前揭返還已繳付價金之遲延利息利率已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民法第203條規定適用。

另就向雲禪境墓地契約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利率未有明定,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得請求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⒉又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展雲公司為終止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意思表示(卷一23),該書狀於111年10月26日送達被告展雲公司(卷一131)。

而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第1項、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第1項(卷二91、120),被告展雲公司應於14日內退還價金,則遲延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展雲公司之日(111年10月26日)之第15日(111年11月10日)起算利息。

向雲禪境墓地契約部分,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1年10月27日)開始起算。

則原告請求之利息如附表三「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中利息部分所示,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遲延利息請求,即無從准許。

㈦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責任部分: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有明文規定。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亦有明定。

原告主張:被告展雲公司及當時法定代理人鍾克信、福座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邵文斌,明知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間存有附表一所示契約標的之債權,仍以簽立系委託經營契約、增補契約以變更上揭契約標的之權利人之悖於善良風俗方法,故意共同侵害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185條第1項,應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等語。

查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固約定由被告展雲公司將蓬萊陵園現場及其相關設施、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等交由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使用銷售,並於系爭增補契約陳明該委託經營契約書含有租賃本質,就雙方之租賃關係為補充約定,同意將系爭委託經營契約約定之標的出租予被告福座公司,租賃期間至125年9月22日止,且約定有關租金、使用租賃標的物限制、稅費及其他費用等內容,有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及系爭增補契約在卷可按(卷一69至77),可知被告展雲公司係將有關蓬萊陵園及其上設施出租並委託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被告福座公司並未承受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間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且被告福座公司申請「私立蓬萊陵園」殯葬設施經營許可案,經新北市政府予以部分許可,該函文亦記載被告福座公司經許可經營者限於維持現況,僅得管理及維護等語(卷一177至179),而附表一所示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告本無從依契約對被告福座公司有所請求,僅得對被告展雲公司為請求,且被告展雲公司與福座公司所簽系爭委託經營契約,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展雲公司依兩造契約間為請求之權利,是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及增補契約之簽訂,客觀上尚難認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況蓬萊陵園土地已遭查封,原告所受損害係因被告展雲公司未依兩造間契約履行債務所致,尚非因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增補契約及相關履約行為所造成,是原告縱受有損害,亦難認與系爭營業委託經營契約、增補契約之簽訂有何因果關係。

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證各被告有侵權行為之故意,尚難僅憑被告展雲公司與福座公司間簽訂系爭委託經營契約及增補契約,即認被告展雲公司及當時法定代理人鍾克信、福座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邵明斌應負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侵權行為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各依積福墓地契約第22條、積福塔位契約第23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展雲公司分別給付如附表三「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被告展雲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就本件訴訟費用,酌量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勝敗比例情形及本件案情,命由被告展雲公司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起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一:
編號 投資人 投資標的 單位數 單價 總價 契約編號、日期、付款金額 請求金額 1 王淑寬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5384, 110年8月13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2 王陳仁妹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5 118,000元 59萬元 GF302535, 107年12月17日, 59萬元 360萬元 計算式: (118,000元*5) +(152,000元*5) +(25萬元*2) +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 =59萬元+76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 =360萬元 5 152,000元 76萬元 GF300617, 107年2月26日, 59萬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1 82萬元 82萬元 AZ910636,110年8月13日, 25萬元 1 82萬元 82萬元 AZ910443,110年4月12日, 25萬元 4 82萬元 328萬元 AZ910222,110年1月13日, 10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501140,109年6月12日, 50萬元 1 45萬元 45萬元 AZ501713,110年3月10日, 25萬元 3 余玉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302095,107年10月26日, 236,000元 177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5 =177萬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122,108年1月11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806,108年2月26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1556,108年7月9日, 118,000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501658,108年10月8日, 236,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1755,108年12月19日, 118,000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501910,109年2月27日, 236,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2046,109年4月30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2047,109年4月29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2589,109年12月30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2809,110年3月26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2911,110年4月28日, 118,000元 4 吳宜真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2 152,000元 304,000元 GF301423,107年7月11日, 236,000元(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304,000元 計算式: 152,000元*2 =304,000元 5 李倩雯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934,109年10月30日, 118,000元 236,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2 =236,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148,109年12月4日, 118,000元 6 李進昆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2 146,000元 292,000元 GF201578,106年11月28日, 236,000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46,000元計算) 41萬元 計算式: (146,000元*2) +(118,000元*1) =292,000元+118,000元 =41萬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1854,109年2月4日, 118,000元 7 李慧清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537,110年1月2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8 姚雅玲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109,109年6月1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9 胡心慈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110,109年6月1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10 孫慶芸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0720,108年8月2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11 許志西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285,109年12月24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12 許勝雄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67,110年5月24日, 120萬元 12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13 陳林美汝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485,108年2月1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14 陳䂛靜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52,000元 152,000元 GF301618,107年7月31日, 118,000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624,000元 計算式: (152,000元*1) +(118,000元*4) =152,000元+472,000元 =624,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1110,108年10月18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615,109年3月31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126,109年11月30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521,110年1月25日, 118,000元 15 陳洪錦菊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617,108年2月21日, 118,000元 27萬元 計算式: (118,000元*1) +(152,000元*1) =27萬元 1 152,000元 152,000元 GF002911,103年12月8日, 118,000元 (107年8月6日續約)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16 陳海萍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4 152,000元 608,000元 GF301640,107年7月31日, 472,000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962,000元 計算式: (152,000元*4) +(118,000元*3) =608,000元+354,000元 =962,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3 118,000元 354,000元 GFF04246,109年12月18日,354,000元 17 陳貴源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52,000元 152,000元 GF002612,103年9月26日, 118,000元 (107年8月6日續約)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27萬元 計算式: (152,000元*1) +(118,000元*1) =27萬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618,108年2月21日, 118,000元 18 游金樺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6 118,000元 708,000元 GF501967,109年12月31日, 708,000元 70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6 =708,000元 19 黃美華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500607,108年2月22日, 236,000元 1,062,000元(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9 =1,062,000元 5 118,000元 59萬元 GF501106,108年3月25日, 59萬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4413,110年1月11日, 236,000元 20 劉延橋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1113,108年10月18日, 118,000元 59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5 =59萬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200,109年2月11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943,109年5月27日, 118,000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1613,108年11月26日, 236,000元 21 劉維雁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2 45萬元 90萬元 AZ301145,110年6月29日, 50萬元 15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50萬元+50萬元 +50萬元=150萬元 2 82萬元 164萬元 AZ910145,109年12月7日, 50萬元 2 82萬元 164萬元 AZ910139,109年12月1日, 50萬元 22 劉蓉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301928, 107年10月1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23 劉樹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301946,107年9月26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24 練文翔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0334,108年6月24日, 236,000元 236,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2 =236,000元 25 鄭力華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8 45萬元 360萬元 AZ301088,110年3月6日, 200萬元 65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200萬元+10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 =65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501716,110年3月12日, 100萬元 10 45萬元 450萬元 AZ591053,109年5月19日, 25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591583,109年11月26日, 100萬元 26 鄭政和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2 45萬元 90萬元 AZ500916,109年2月27日, 50萬元 20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501646,110年1月27日, 10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501649,110年1月27日, 50萬元 27 鄭華森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5 118,000元 59萬元 GF501967,109年3月30日, 59萬元 236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20 =236萬元 5 118,000元 59萬元 GF502173,109年6月16日, 59萬元 5 118,000元 59萬元 GF502810,110年3月25日, 59萬元 5 118,000元 59萬元 GF502256,109年7月29日, 59萬元 28 盧芃諭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1 45萬元 45萬元 AZ501864, 110年6月22日, 25萬元 486,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25萬元 +(118,000元*2) =25萬元+236,000元 =486,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1957, 109年1月3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638, 110年2月5日, 118,000元 29 盧羿彣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3 118,000元 354,000元 GF500199, 108年1月18日, 354,000元 354,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3 =354,000元 30 戴嘉宏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0064, 108年4月30日, 118,000元 70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6 =708,000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1663,108年11月29日, 236,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743, 109年9月8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744, 109年9月30日, 118,000元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228, 108年1月22日, 118,000元 31 戴駱秀敏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2萬元 12萬元 CMT00022,106年8月24日, 12萬元 24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2萬元*2=24萬元 1 12萬元 12萬元 CMT00029,106年8月31日, 12萬元 32 謝雪梅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0161, 108年5月24日, 236,000元 113萬元 計算式: (118,000元*7) +(152,000元*2) =826,000元+304,000元 =113萬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787, 109年4月29日, 118,000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2067, 109年1月13日, 236,000元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301572, 107年7月30日, 236,000元 2 152,000元 304,000元 GF001446, 102年12月20日, 236,000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33 韓霄燕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1 45萬元 45萬元 AZ501072, 109年5月25日, 25萬元 8,766,000元 計算式: 25萬元+25萬元+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 +(152,000元*5) +(118,000元*17) =25萬元+25萬元+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76萬元+2,006,000元 =8,766,000元 1 45萬元 45萬元 AZ501719, 110年3月15日, 25萬元 1 82萬元 82萬元 AZ910055, 109年9月29日, 25萬元 2 82萬元 164萬元 AZ910074, 109年10月20日, 50萬元 4 82萬元 328萬元 AZ910225, 110年1月18日, 100萬元 4 82萬元 328萬元 AZ910280, 110年2月4日, 100萬元 4 82萬元 328萬元 AZ910390, 110年3月13日, 100萬元 4 82萬元 328萬元 AZ910439, 110年4月6日, 100萬元 2 82萬元 164萬元 AZ910500, 110年5月10日, 50萬元 1 82萬元 82萬元 AZ910628, 110年8月10日, 25萬元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5 152,000元 76萬元 GF300742, 107年3月7日, 59萬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5 118,000元 59萬元 GF003182,107年12月12日, 59萬元 5 118,000元 59萬元 GF003424,107年12月12日, 59萬元 5 118,000元 59萬元 GF302475,107年12月10日, 59萬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501077,108年3月19日, 236,000元 34 簡玉葉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4 118,000元 472,000元 GFF02128,109年1月17日, 472,000元 472,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4 =472,000元 35 莊淨雅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802, 109年10月6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36 盧愛惠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144,109年1月22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37 李勁昇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5 82萬元 410萬元 AZ910117,109年11月17日, 125萬元 5,20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25萬元+325萬元 +(118,000元*6) =125萬元+325萬元+708,000元 =5,208,000元 13 82萬元 1,066萬元 AZ910399,110年3月22日,325萬元 「積福 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6 118,000元 708,000元 GF502414,109年10月11日, 708,000元 38 陳麗香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1 45萬元 45萬元 AZ101061,108年7月27日,25萬元 101萬 計算式: 25萬元 +(152,000元*5) =25萬元+76萬元 =101萬元 「積福 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5 152,000元 76萬元 GF002303,103年7月24日,59萬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以152,000元計算) 39 林振博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1273,108年10月30日, 118,000元 354,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3 =354,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708,109年4月16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844,109年5月8日, 118,000元 40 蔡玉清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20 45萬元 900萬元 AZ420101,109年9月1日, 600萬 60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41 黃小萍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706,110年2月25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42 劉延麗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2111,109年1月16日, 236,000元 236,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2 =236,000元 43 劉延玲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303,109年2月13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44 羅凱文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12 45萬元 540萬元 AZ201517,110年4月25日, 300萬元 30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45 項海濤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443,109年3月3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46 陳沛萱 「積福 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52,000元 152,000元 GF300514,107年2月6日, 118,000元 (已到期,一單位請求金額已152,000元計算) 152,000元 計算式: 152,000元*1 =152,000元 47 王閔翔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3 118,000元 354,000元 GFF02082,109年1月14日, 354,000元 354,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3 =354,000元 48 潘自誠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458,109年12月16日, 100萬元 690萬元 計算式: 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390萬元=69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482,110年1月25日, 10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491,110年2月22日, 100萬元 13 45萬元 585萬元 AZ420110,109年11月1日, 390萬元 49 洪素霞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8 45萬元 360萬元 AZ420086,109年7月17日, 240萬元 24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50 周寬程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521,110年5月15日, 100萬元 52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0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 =52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36,109年11月12日, 120萬元 8 45萬元 270萬元 AZ420095,109年7月30日, 18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61,110年3月23日, 120萬元 51 林建豪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2 45萬元 90萬元 AZ201357,109年8月23日, 50萬元 21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50萬元+50萬元+50萬元+60萬元 =21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201385,109年9月16日, 5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300951,109年9月16日, 5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420137,109年11月16日, 60萬元 52 張嘉玲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60,110年3月16日, 120萬元 36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 =36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59,110年3月16日, 12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58,110年3月16日, 120萬元 53 陳玉燕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439,109年11月21日, 100萬元 15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00萬元+50萬元 =15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201488,110年2月10日, 50萬元 54 陳采彤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566,110年8月22日, 100萬元 16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00萬元+60萬元 =16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420138,109年11月16日, 60萬元 55 曾渼媗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412,109年10月5日, 100萬元 20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484,110年1月30日, 100萬元 56 曾憶華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201348,110年7月30日, 100萬元 21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00萬元+50萬元+60萬元=21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201448,109年12月2日, 50萬元 2 45萬元 90萬元 AZ420143,109年12月2日, 60萬元 57 黃義益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35,109年11月12日, 120萬元 240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20萬元+120萬元=240萬元 4 45萬元 180萬元 AZ420147,109年12月31日, 120萬元 58 劉雯琳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1652,108年11月29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59 詹詠絮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259,109年12月1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60 王莉榛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4258,109年12月16日, 236,000元 236,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2 =236,000元 61 周逸樺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3 118,000元 354,000元 GF502512,109年12月9日, 354,000元 70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6 =708,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5057,110年5月13日, 118,000元 2 118,000元 236,000元 GFF05320,110年8月2日, 236,000元 62 周秀玲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52,000元 152,000元 GF301031,107年5月4日, 118,000元 (已到期,請求金額以一單位152,000元計算) 742,000元 計算式: (152,000元*1) +(118,000元*5) =152,000元+59萬元 =742,000元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0670,108年8月20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275, 109年2月4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533, 109年3月20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634, 109年4月1日, 118,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2830, 109年5月5日, 118,000元 63 呂燕雀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52,000元 152,000元 GF300223,107年1月12日, 118,000元 (已到期,請求金額以一單位152,000元計算) 152,000元 計算式: 152,000元*1 =152,000元 64 朱偉甄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086,108年1月8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65 邱如森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5 118,000元 59萬元 GFF01336,108年10月30日, 59萬元 59萬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5 =59萬元 66 林文榮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3417, 109年7月30日, 118,000元 236,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2 =236,000元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F04121, 109年11月30日, 118,000元 67 李紫婕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1 118,000元 118,000元 GF500406,108年2月13日, 118,000元 118,000元 (即已支付金額) 計算式: 118,000元*1 =118,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投資人 投資標的 契約編號、契約日期、付款金額 證據及理由 1 王淑寬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8月13日 118,000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用卡授信)、權狀之影本(卷一243、264,卷二9至11),雖未能提出原本,然上開證據足見原告確實曾有購買,被告展雲公司雖抗辯:依契約約定持有人可自由轉讓,則應提出正本確定是否為真正所有權人,方可避免又出現第三人持正本契約向被告展雲公司主張權利等語,然該塔位若確已轉讓他人,理應會向被告展雲公司為轉讓過戶之申請,以取得其名義之使用權狀,或通知被告展雲公司權利已轉讓一事,以確保其自身權益。
則該標的是否有轉讓他人,應為被告展雲公司查詢客戶資料而可知悉。
是被告展雲公司就購買其商品之客戶資料及現狀尚難委以全無知悉,其僅泛稱原告未能提出正本,並未提出原告確已轉讓予第三人之相關事證,此部分抗辯尚難採認。
2 王陳仁妹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2月17日 59萬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卷一243、264、卷二13至52)。
GZ000000&ZZZZ;&ZZZZ; 000年2月26日 59萬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8月13日 25萬 AZ000000&ZZZZ;&ZZZZ; 000年4月12日 25萬 AZ000000 000年1月13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6月12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3月10日 25萬 3 余玉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0月26日 236,000 契約、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一243至244、264,卷二53至88) GZ000000 000年1月11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2月26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7月9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10月8日 236,000 GZ000000 000年12月19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2月27日 236,000 GZ000000 000年4月30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4月29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12月30日118,000 GZ000000 000年3月26日 118,000 GZ000000 000年4月28日 118,000 4 吳宜真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7月11日 236,000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繳款發票、權狀(影本。
括弧內註記影本代表該文書僅有影本,下同)(卷一244、264,卷二90至92),理由如編號1。
5 李倩雯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0月30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44、264、卷二107至137) GFF00000 000年12月4日 118,000 6 李進昆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1月28日 236,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4、264、卷二139至154) GZ000000 000年2月4日 118,000 7 李慧清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月28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權狀(卷一244、264、卷二155至167) 8 姚雅玲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6月18日 118,000 契約書、匯款單、發票及權狀(卷一244、264,卷二170至176) 9 胡心慈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6月18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及權狀(卷一244、264,卷二178至185) 10 孫慶芸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8月28日 118,000 契約及權狀之影本(卷一244、264、卷二187至195),理由如編號1。
11 許志西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2月24日 118,000 契約書、刷卡單及權狀(卷一244、264、卷二192至217) 12 許勝雄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5月24日 120萬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卷一245、264、卷二219至223) 13 陳林美汝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F500485, 108年2月18日 118,000 契約、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4、264,卷二219至223) 14 陳䂛靜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F301618, 107年7月31日 118,000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及權狀之影本(卷一245、264,卷二233至267),理由如編號1。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0月18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3月31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11月30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1月25日 118,000 15 陳洪錦菊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2月21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附款約定書、信託指示書、續約同意書(卷一245、264、卷二269至284)。
GZ000000 000年12月8日 118,000 (107年8月6日續約) 16 陳海萍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7月31日 472,000 契約書、發票、匯款單(影本)、權狀及信託指示書(卷一245、264、卷二285至300)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2月18日 354,000 17 陳貴源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9月26日 118,000 (107年8月6日續約)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發票、訂購暨附款約定書(卷一245、264,卷二301至316) GZ000000 000年2月21日 118,000 18 游金樺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2月31日 708,000 契約書、匯款單、訂購暨附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5、264,卷二317至325) 19 黃美華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2月22日 236,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附款約定書、權狀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5、246、264,卷二329至350) GZ000000 000年3月25日 59萬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月11日 236,000 20 劉延橋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0月18日 118,000 契約書、訂購暨附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46、264,卷二327至390) GFF00000 000年2月11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5月27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11月26日 236,000 21 劉維雁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6月29日 50萬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卷一246、264,卷二391至401) AZ000000 000年12月7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12月1日 50萬 22 劉蓉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0月1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附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6、264,卷二403至410) 23 劉樹芳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9月26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6、264,卷二411至418) 24 練文翔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6月24日 236,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46、264,卷二419至429) 25 鄭力華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3月6日 200萬 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卷一246、247、264,卷二431至453) AZ000000 000年3月12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5月19日 250萬 AZ000000 000年11月26日 100萬 26 鄭政和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2月27日 50萬 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卷一247、264,卷二455至472) AZ000000 000年1月27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1月27日 50萬 27 鄭華森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3月30日 59萬 契約書、匯款單(影本)、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7、264,卷二473至504) GZ000000 000年6月16日 59萬 GZ000000 000年3月25日 59萬 GZ000000 000年7月29日 59萬 28 盧芃諭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6月22日 25萬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權狀、信託指示函等件(卷一246、264,卷二505至529)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月3日 118,000 GFF04638 110年2月5日 118,000 29 盧羿彣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月18日 354,000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46、264,卷二532至537) 30 戴嘉宏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4月30日 118,000 契約書及塔位權狀影本(卷一248、264,卷二540至572),理由如編號1。
GFF00000 000年11月29日 236,000 GFF00000 000年9月8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9月30日 118,000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月22日 118,000 31 戴駱秀敏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CMT00000 000年8月24日 12萬 權狀、買賣投資契約受訂單、發票(卷一248、264,卷二573至579) CMT00000 000年8月31日 12萬 32 謝雪梅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161 108年5月24日 236,000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權狀、信託指示函(卷一248、264,卷二581至632) GFF00000 000年4月29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1月13日 236,000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7月30日 236,000 GZ000000 000年12月20日 236,000 33 韓霄燕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5月25日 25萬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匯款單、發票、續約同意書(卷一248至249、264,卷三21至95) AZ000000 000年3月15日 25萬 AZ000000 000年9月29日 25萬 AZ000000 000年10月20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1月18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2月4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3月13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4月6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5月10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8月10日 25萬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3月7日 59萬 GZ000000 000年12月12日59萬 GZ000000 000年12月12日59萬 GZ000000&ZZZZ;&ZZZZ; 000年12月10日59萬 GZ000000 000年3月19日 236,000 34 簡玉葉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月17日 472,000 契約書、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49、264,卷三10至20) 35 莊淨雅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0月6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媒合契約及塔位權狀之影本(卷一249、264,卷三97至100),理由如編號1。
36 盧愛惠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2144 109年1月22日 118,000 塔位權狀、媒合契約及發票影本(卷一249、264,卷三101至103),理由如編號1。
37 李勁昇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11月17日 125萬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匯款單及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卷一249、264,卷三105至118) AZ000000 000年3月22日 325萬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0月11日708,000 38 陳麗香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7月27日 25萬 此部分請求無理由: ⒈土地所有權狀、契約書及匯款單(卷一250、264,卷三125至131)。
⒉原告主張購買目的係供作墓地使用,被告展雲公司現無法依約交付原告作為墓地使用,故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即購買價金25萬元等語。
查依卷附土地所有權狀(卷一125),登記日期為101年9月4日、權狀日期為101年9月5日;
再依原告所提出之金額25萬元之匯款申請書上所載日期為101年7月27日(卷一131),則本件契約上載日期雖為108年7月27日,惟實際上應為101年7月27日。
則上開土地所有權狀應為原告因本件契約所取得之土地。
是原告就其本件土地買賣契約支出頭期款25萬元並因此取得對待給付即土地持分,且依本件契約第3條約定(卷三128),另尚有尾款20萬元需於原告申請使用墓地時,一次付清,原告亦尚未支付此部分價款。
則原告主張,被告展雲公司現無法依約交付原告作為墓地使用,頭期款25萬元為其所受損害,自難採認。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7月24日 59萬 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50、264,卷三132至138) 39 林振博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0月30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50、264,卷三第139至171) GFF02708 109年4月16日 118,000 GFF02844 109年5月8日 118,000 40 蔡玉清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ZZZZ; &ZZZZ; 000年9月1日 600萬 契約書、發票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50、283,卷三173至178) 41 黃小萍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2月25日 118,000 契約書、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權狀(卷一250、283,卷三179至188) 42 劉延麗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月16日 236,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權狀(卷一250、283,卷三189至199) 43 劉延玲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2月13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權狀(卷一250、283,卷三201至210) 44 羅凱文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4月25日 300萬 契約書、發票(卷一250、283,卷三211至214) 45 項海濤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3月3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50、283,卷三215至220) 46 陳沛萱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2月6日 118,000 契約書及信託指示函、發票(影本)(卷一250、283,卷三221至227) 47 王閔翔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月14日 354,000 契約書及塔位權狀之影本(卷一250、283,卷三229至237),理由如編號1。
48 潘自誠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12月16日100萬 ⒈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卷一251、283,卷三239至255)。
⒉至卷內之土地所有權狀(卷三256)登記日期為105年10月4日,而原告此部分4份契約為109至110年間所購買,故難認該權狀與原告本件請求有關。
AZ000000 000年1月25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2月22日 100萬 AZ000000 000年11月1日 390萬 49 洪素霞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7月17日 240萬 ⒈109年7月17日匯款240萬元之匯款單及110年11月22日之新竹文雅郵局存證號碼000125號存證信函(卷一251、283,卷三257至259)。
⒉查原告已陳明其契約書編號(AZ420086),且原告確已匯款240萬元予被告展雲公司,被告展雲公司自可查明該契約書編號是否確為原告所購買,以及該240萬元若非為原告購買墓地之款項,則究為原告給付被告展雲公司何種款項。
然被告展雲公司均未為說明或具體抗辯,則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50 周寬程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5月15日 100萬 ⒈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匯款單(卷一251、283,卷三261至264、270至281)。
契約編號AZ420095契約(影本)、轉購收據(影本)、存摺內頁(影本)(卷三265至269、283),理由如編號1。
⒊至卷內之土地所有權狀登記日期為102年8月8日,而原告此部分4份契約為109至110年間所購買,故難認該權狀與原告本件請求有關。
AZ000000 000年11月12日 120萬 AZ000000 000年7月30日 180萬 (與被告展雲公司其他土地買賣契約所得之款項再轉購本契約) AZ000000 000年3月23日 120萬 51 林建豪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8月23日 50萬 ⒈契約書、發票、信託指示函(卷一251、283,卷三285至306)。
⒉至卷內之土地所有權狀登記日期為105年4月22日,而原告此部分4份契約為109年間所購買,故難認該權狀與原告本件請求有關。
AZ000000 000年9月16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9月16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11月16日 60萬 52 張嘉玲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3月16日 120萬 契約書、匯款單(影本)、發票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52、283,卷三307至325) AZ000000 000年3月16日 120萬 AZ000000 000年3月16日 120萬 53 陳玉燕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11月21日 100萬 ⒈契約書、發票(卷一252、283,卷三327至335)。
⒉至卷內之土地所有權狀登記日期為103年9月2日(卷三336),而原告此部分2份契約為109、110年間所購買,故難認該權狀與原告本件請求有關。
AZ000000 000年2月10日 50萬 54 陳采彤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8月22日 100萬 ⒈契約書、發票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52、283、卷三337至348)。
⒉至卷內之土地所有權狀登記日期為105年7月20日(卷三342),而原告此部分2份契約為109、110年間所購買,故難認該權狀與原告本件請求有關。
AZ000000 000年11月16日 60萬 55 曾渼媗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10月5日 100萬 契約書(卷一252、283,卷三350至356) AZ000000 000年1月30日 100萬 56 曾憶華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7月30日 100萬 契約書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52、283,卷三357至369) AZ000000 000年12月2日 50萬 AZ000000 000年12月2日 60萬 57 黃義益 土地買賣契約書(向雲禪境墓地) AZ000000 000年11月12日 120萬 契約書、信託指示登記函及發票(卷一252、283,卷三371至381) AZ000000 000年12月31日120萬 58 劉雯琳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1月29日 118,000 契約書、刷卡單、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52、283,卷三383至392) 59 詹詠絮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2月18日118,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53、283,卷三393至403) 60 王莉榛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2月16日 236,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權狀(卷一253、283,卷三405至416) 61 周逸樺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2月9日 354,000 契約書、發票、刷卡單、訂購暨付款契約書、權狀及信託指示函(卷一253、283,卷三417至446)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5月13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8月2日 236,000 62 周秀玲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5月4日 118,000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發票、塔位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用卡簽單之影本(卷一253、283,卷三447至503),理由如編號1。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8月20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2月4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3月20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4月1日 118,000 GFF00000 000年5月5日 118,000 63 呂燕雀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月12日 118,000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及發票(影本)(卷一253、283,卷三505至510) 64 朱偉甄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1月8日 118,000 契約書、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信託指示函(影本)(卷一253、283,卷三511至519) 65 邱如森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10月30日 59萬 契約書、委託媒合契約書、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匯款單及發票之影本(卷一253、283,卷三521至533),理由如編號1。
66 林文榮 積福專案契約書(塔位) GFF00000 000年7月30日 118,000 契約書、委託媒合契約書、權狀、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刷卡單之影本(卷一252、283,卷三535至545),理由如編號1。
GFF00000 000年11月30日118,000 67 李紫婕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墓地) GZ000000 000年2月13日 118,000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及發票之影本(卷一253、283,卷三557至564),理由如編號1。

附表三:
編號 原告 原告請求金額 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 假執行擔保金 假執行反擔保金 金額 利息 1 王淑寬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2 王陳仁妹 360萬元 343萬元 (計算式:59萬元+59萬元+25萬元+25萬元+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343萬元) 其中118萬元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起,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其中225萬元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5萬元 343萬元 3 余玉女 177萬元 177萬元 (計算式:236,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236,000元+118,000元+236,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77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59萬元 177萬元 4 吳宜真 304,000元 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5 李倩雯 236,000元 236,000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6 李進昆 41萬元 354,000元 (計算式:236,000元+118,000元=354,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354,000元 7 李慧清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8 姚雅玲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9 胡心慈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10 孫慶芸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11 許志西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12 許勝雄 120萬元 12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120萬元 13 陳林美汝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14 陳䂛靜 624,000元 59萬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59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59萬元 15 陳洪錦菊 27萬元 236,000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16 陳海萍 962,000元 826,000元 (計算式:472,000元+354,000元=82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8萬元 826,000元 17 陳貴源 27萬元 236,000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18 游金樺 708,000元 70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4萬元 708,000元 19 黃美華 1,062,000元 1,062,000元 (計算式:236,000元+59萬元+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6萬元 1,062,000元 20 劉延橋 59萬元 59萬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236,000元=59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59萬元 21 劉維雁 150萬元 150萬元 (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50萬元=15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萬元 150萬元 22 劉蓉芳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23 劉樹芳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24 練文翔 236,000元 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25 鄭力華 650萬元 650萬元 (計算式:200萬元+10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65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17萬元 650萬元 26 鄭政和 200萬元 200萬元 (計算式: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7萬元 200萬元 27 鄭華森 236萬元 236萬元 (計算式:59萬元+59萬元+59萬元+59萬元=236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79萬元 236萬元 28 盧芃諭 486,000元 486,000元 (計算式:25萬元+118,000元+118,000元=486,000元) 其中25萬元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中236,000元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7萬元 486,000元 29 盧羿彣 354,000元 354,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354,000元 30 戴嘉宏 708,000元 708,000元 (計算式:118,000元+236,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70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4萬元 708,000元 31 戴駱秀敏 24萬元 24萬元 (計算式:12萬元+12萬元=24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4萬元 32 謝雪梅 113萬元 1,062,000元 (計算式:236,000元+118,000元+236,000元+236,000元+236,000元=1,062,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6萬元 1,062,000元 33 韓霄燕 8,766,000元 8,596,000元 (計算式:25萬元+25萬元+25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59萬元+59萬元+59萬元+59萬元+236,000元=8,596,000元) 其中600萬元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中2,596,000元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87萬元 8,596,000元 34 簡玉葉 472,000元 472,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6萬元 472,000元 35 莊淨雅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36 盧愛惠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37 李勁昇 5,208,000元 5,208,000元 (計算式:125萬元+325萬元+708,000元=5,208,000元) 其中450萬元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中708,000元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74萬元 5,208,000元 38 陳麗香 101萬元 59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59萬元 39 林振博 354,000元 354,000元 (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354,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354,000元 40 蔡玉清 600萬元 60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0萬元 600萬元 41 黃小萍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42 劉延麗 236,000元 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43 劉延玲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44 羅凱文 300萬元 30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300萬元 45 項海濤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46 陳沛萱 152,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47 王閔翔 354,000元 354,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2萬元 354,000元 48 潘自誠 690萬元 690萬元 (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390萬元=69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0萬元 690萬元 49 洪素霞 240萬元 24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0萬元 240萬元 50 周寬程 520萬元 520萬元 (計算式:1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120萬元=52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74萬元 520萬元 51 林建豪 210萬元 210萬元 (計算式:50萬元+50萬元+50萬元+60萬元=21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0萬元 210萬元 52 張嘉玲 360萬元 360萬元 (計算式:120萬元+120萬元+120萬元=36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20萬元 360萬元 53 陳玉燕 150萬元 150萬元 (計算式:1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萬元 150萬元 54 陳采彤 160萬元 160萬元 (計算式:100萬元+60萬元=16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4萬元 160萬元 55 曾渼媗 200萬元 200萬元 (計算式:1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7萬元 200萬元 56 曾憶華 210萬元 210萬元 (計算式:100萬元+50萬元+60萬元=21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0萬元 210萬元 57 黃義益 240萬元 240萬元 (計算式:120萬元+120萬元=240萬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0萬元 240萬元 58 劉雯琳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59 詹詠絮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60 王莉榛 236,000元 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61 周逸樺 708,000元 708,000元 (計算式:354,000元+118,000元+236,000元=70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4萬元 708,000元 62 周秀玲 742,000元 708,000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118,000元=70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4萬元 708,000元 63 呂燕雀 152,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64 朱偉甄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65 邱如森 59萬元 59萬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59萬元 66 林文榮 236,000元 236,000元 (計算式:118,000元+118,000元=236,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萬元 236,000元 67 李紫婕 118,000元 118,000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18,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