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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翁信証(即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花慧卿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信証為原告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花仲威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尚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006號裁定選任翁信証為原告之遺產管理人,該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惟翁信証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翁信証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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