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祥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897,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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