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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29號
原 告 鄒賴桂英
鄒本能
鄒正賢
鄒玉蓮
官寶妹
鄒日升
鄒玉枝
鄒珮鈴
鄒夢婷
房鄒水妹
吳鄒桂香
鄒雪英
鄒雪梅
鄒雪霞
鄒范燕鳳
鄒運鴻
鄒運添
鄒運明
鄒秀嫦
鄒秀蓉
鄒秀芳
鄒葉金双
鄒育衛
鄒淑貞
鄒淑美
鄒淑莉
鄒玉珍
鄒國華
劉鄒瑞玉
鄒瑞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27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9,284,534萬元本息【計算式:6,428,178元×3=19,284,534元】,嗣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將本件請求之金額追加為共計47,722,800元本息【計算式:15,907,600元×3=47,722,8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024元,惟原告僅繳納181,752元【計算式:133,264元+48,488元=181,752元】,尚應補繳250,272 元【計算式:432,024 元-181,752 元=250,272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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