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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慶元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葉慶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秉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審判決:㈠被告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下稱華城管委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07,92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不含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占用部分)、編號2至4、編號5(不含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占用部分)、編號6至13號土地返還原告止,按月給付原告83,473元。
㈡被告財團法人華城環境保護基金會(下稱華城基金會)應給付原告698,182元,及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將新北市○○區○○○段00○號建物占用之基地返還予原告止,按月給付原告13,528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然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經查: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華城管委會應給付被上訴人4,307,926元及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以及命上訴人華城基金會應給付被上訴人698,182元,及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為5,006,108元(計算式:4,307,926元+698,182元=5,006,108元)。
遲延利息部分,依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
㈡原判決關於命各上訴人應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將各應返還之土地返還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被上訴人之數額部分,因具定期給付性質且給付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本文後段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故當由本院推定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權利存續期間,憑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衡諸民事訴訟係確定私權之程序,於判決確定時亦確定私權之存否,一般理性國民應遵循確定判決就私權爭執所為之判斷,於請求給付之訴訟,確定判決如認原告私權存在,被告於判決確定時即應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原告之權利並因被告履行給付而消滅;
如認原告私權不存在,其於判決確定時即無得再主張權利存在,是應可以判決確定之時點,據為推定訟爭權利存續期間。
準此,原判決如未經廢棄,其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按月給付之權利,當可推定將存續至判決確定時,上訴人返還各應返還之土地予被上訴人之日止。
本院審酌原判決前揭命上訴人一次給付之總金額已逾150萬元,本件乃屬可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1年,又原判決命各上訴人應自111年10月27日起開始給付不當得利,至上訴人113年3月4日提起上訴之日,已歷時1年4個月,共計4年4個月(即52個月)。
關於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334,600元(計算式:4,590,560元+744,040元=5,334,600元,詳細計算過程如附表所示)。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利益為10,340,708元(計算式:5,006,108元+5,334,600元=10,340,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一:
上訴人 關於按月給付部分之上訴利益計算式 華城管委會 計算方式:(附表二所示土地,當年度申報地價總值-華城基金會占用附表二編號1、5土地共890.01平方公尺之總值)×3%÷12月(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111年至112年:(38,800,625元-6,080元×890.01平方公尺)×3%÷12月=83,473元 ②113年:(41,858,822元-6,560元×890.01平方公尺)×3%÷12月=90,051元 ③總計:83,473元x14月+90,051元x38月=4,590,560元 華城基金會 華城基金會之建物占用基地面積為890.01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占用基地當年度申報地價(公告地價80%)×占用面積890.01平方公尺×3%÷12月(元以下四捨五入) ①111年至112年:6,080元×890.01平方公尺×3%÷12月=13,528元 ②113年:6,560元×890.01平方公尺×3%÷12月=14,596元 ③總計:13,528元x14月+14,596元x38月=744,040元
附表二: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11-112年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公告地價之80%) 113年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公告地價之80%) 111至112年申報地價總值 113年申報地價總值 1 221 529.98 6,080元 6,560元 3,222,278元 3,476,669元 2 222 1786.73 6,080元 6,560元 10,863,318元 11,720,949元 3 222-1 14.95 128元 128元 1,914元 1,914元 4 546 69.01 6,080元 6,560元 419,581元 452,706元 5 547 3881.26 6,080元 6,560元 23,598,061元 25,461,066元 6 547-1 5.60 6,080元 128元 717元 717元 7 548 87.37 320元 320元 27,958元 27,958元 8 548-1 2.44 320元 320元 781元 781元 9 549 250.91 128元 128元 32,116元 32,116元 10 550 6.42 6,080元 6,560元 39,034元 42,115元 11 550-1 0.56 6,080元 6,560元 3,405元 3,674元 12 551 85.43 6,080元 6,560元 519,414元 560,421元 13 552 11.85 6,080元 6,560元 72,048元 77,736元 38,800,625元 41,858,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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