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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杏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6,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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