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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孫梅玉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倬慶、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萬通交通有限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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