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事聲,129,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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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29號
異 議 人 張家偉

相 對 人 葉秀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55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原審係聲請就扶助異議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民事判決主文諭知,由相對人葉秀欽負擔,為訴訟費用之裁定,因未曾收到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故不知此事項是否重複聲請,為此聲明異議。

二、查,就扶助異議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2萬元,已經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諭知為相對人葉秀欽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有該民事裁定可憑,可見本件聲請事項已經裁判在案,無再重複聲請之必要,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並無違誤。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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