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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楚蕎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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