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事聲,93,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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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93號
異 議 人 莊雪芳
莊游麗雲
莊紹輝
莊明美
莊凱詠
視同異議人 莊紹華

相 對 人 謝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7月5日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73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應各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

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係指於行為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

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當事人為之,若當事人中任一人對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不服,因對全體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其效力與應負擔之金額應及於全體當事人。

查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聲字第735號裁定後,僅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莊紹華,爰將莊紹華併列為視同異議人,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件訴訟)第二審之估價費新臺幣(下同)80,000元、測量規費6,780元,均係異議人莊雪芳匯款繳納。

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總額為2,153,516元,相對人應負擔2分之1即1,076,758元,超過聲請人預納1,310,460元部分即233,702元應由其他共有人賠償,原審裁定其他共有人賠償聲請人金額為448,033元,逾相對人應獲賠償金額,自有未洽,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訴訟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18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擔並確定在案,本件訴訟費用如附件計算書所示,合計2,153,516元等各情,業據相對人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郵政匯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估價費收據,異議人提出已繳費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服務收據、匯款人為莊雪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件訴訟卷宗核閱無誤。

依前揭規定,確定兩造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所示,並就異議人莊雪芳與相對人謝德祥應分擔費用相等之額抵銷,各當事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異議人莊雪芳於原審已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原裁定僅就相對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廢棄,改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件:計算書 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金額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504,184元 原告謝德祥繳納 2 第一審估價費 50,000元 原告謝德祥預納 3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756,276元 上訴人謝德祥繳納 4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 756,276元 附帶上訴人莊雪芳繳納 5 第二審估價費 80,000元 莊雪芳預納 6 第二審測量規費 6,780元 莊雪芳預納 合計 2,153,516元 謝德祥共納1,310,460元 莊雪芳共納 843,056元
附表一: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 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 1 謝德祥 2分之1 1,076,758元 2 莊紹華 8分之1 269,190元 3 莊雪芳 8分之1 269,189元 4 莊游麗雲、 莊紹輝、 莊明美、 莊雪芳、 莊紹華、 莊凱詠 連帶負擔4分之1 538,379元
附表二: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應賠償人 受賠償人及受賠償額 應賠償總額 備註 謝德祥 莊雪芳 1 謝德祥 0 257,721元 257,721元 謝德祥應賠償莊雪芳421,528元,莊雪芳應賠償謝德祥163,807元,就相當之額抵銷後,謝德祥尚應賠償莊雪芳257,721元。
2 莊紹華 163,808元 105,382元 269,190元 3 莊雪芳 0 0 0 莊雪芳應賠償謝德祥163,807元,謝德祥應賠償莊雪芳421,528元,就相對之額抵銷後,莊雪芳無庸賠償謝德祥。
4 莊游麗雲、莊紹輝、 莊明美、 莊雪芳、 莊紹華、 莊凱詠 連帶給付 327,615元 連帶給付210,764元 連帶給付 538,379元 受賠償總額 491,423元 573,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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