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亡,12,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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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宙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鄭毅文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毅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即臺北○○○○○○○○○)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鄭毅文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鄭毅文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98年9月18日經臺北○○○○○○○○○○○核准逕為住址變更遷至該所,並於98年9月21日登記,為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之清查對象,且失蹤人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函附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臺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函暨入出國日期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函、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核閱無訛,是鄭毅文因行方不明,於98年9月21日經戶政事務所逕遷至該所並完成登記,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

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

另失蹤人於98年9月21日經遷至戶政事務所,計算至101年9月21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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