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亡,16,2023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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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鄧宏港 住○○市○○區○○街00號2樓

非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鄧宏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鄧秀興(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鄧秀興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鄧秀興為聲請人鄧宏港之父親,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境,此後行蹤不明,音訊全無,迄今已逾50年,如鄧秀興現仍存活,現已105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鄧秀興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最近親屬戶籍謄本為證,並到庭陳稱略以:「父親應該是去馬來西亞及印尼做生意,那次出國以後就沒有其他聯繫了,當時家境比較差,沒有刻意去找父親,母親忙著扶養小孩;

父親失蹤的時候,其大約國小三、四年級左右,現在60幾歲,其哥哥80幾歲了,平常沒有想那麼多;

因為四哥四月一日發生車禍後往生,四哥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所以有繼承的問題」等語,經本院依職權函調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換發護照紀錄、社會局安置紀錄、殯葬管理處殯葬紀錄、健保資料、社會補助津貼紀錄、勞保及國民年金等紀錄、公務員退撫相關請領紀錄,均查無失蹤人之安置、殮葬、勞健保及國民年金、補助津貼、退撫請領、申領護照等相關資料,此有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在卷,而據內政部移民署函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顯示,失蹤人最近一次出境日期為59年7月19日,堪認失蹤人自該日後即無任何活動紀錄,確已失蹤迄今,前經本院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推定失蹤人已於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鄧秀興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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