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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謝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侯改名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案外人許結枝為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許結枝於民國51年11月29日亡故後,繼承人之一劉許英於93年1月18日死亡。
現伊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惟劉許英之夫侯改名於86年4月23日遷出國外,出境迄今已26年,行蹤不明,侯改名是否存亡對伊分割共有物訴訟之後續處理具有法律上關係,為此聲請對侯改名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如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債權人及其他因失蹤人死亡宣告而有身分上或財產上利害關係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許結枝、劉許英除戶資料及侯改名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惟觀諸前揭資料,僅能證明聲請人與許結枝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許結枝於51年11月29日死亡時,其養女劉許英有無繼承系爭土地未知,當時劉許英之配偶劉啟豐已死亡,迄55年3月1日劉許英始與侯改名結婚,劉許英於93年1月18日死亡時,侯改名有無繼承系爭土地亦不知等情,並無從推論侯改名確實與聲請人共有系爭土地,是難認聲請人與侯改名間存在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既非與侯改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聲請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若得於許結枝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備足證明其與侯改名共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後,確信其與侯改名間存在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法院提出聲請,併予敘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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