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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金仙死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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