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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朱黃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朱黃麗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朱黃麗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朱黃麗芳遺產負擔。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朱黃麗芳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06年12月18日起經列為失蹤查尋人口,現失蹤迄今已逾3年。
又失蹤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戶籍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2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887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18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744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2年7月20日移署資字第1120089506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7月19日輔服字第1120057660號函、全民健保資料回復狀況查詢報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民參字第35號偵查卷宗第4至9頁、第22至35頁),並有本院112年10月16日公示催告裁定及本院網路公告列印頁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89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失蹤人自106年12月18日失蹤時起,計至109年12月18日,已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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