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仲訴,9,202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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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薩摩亞商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美金3,856,793折合為新台幣(下同)123,725,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2,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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