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保險,67,2024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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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萬5,8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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