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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何政治
黃雪美
何○宸
何○青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溎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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