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代 理 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