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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峻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8條之4、第77條之19第3項第9款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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