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全聲,4,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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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耀中
辛宏賓
林志遠
林裕順
共同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吳泓毅律師

相 對 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法院裁定准許,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前段、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曾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競業禁止請求而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112年度勞全字第4號裁定准許後,本案尚未繫屬(見卷附查詢表),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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