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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粘梅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英國首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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