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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孫德華
相 對 人 台灣財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5月23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內容所載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33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雙方以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包含工資及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合計23,338元為條件達成合意,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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