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執,64,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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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金珍
相 對 人 威利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8月2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萬7,36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吳金珍:工資新臺幣(下同)10萬9,160元、預告工資5萬4,000元、資遣費21萬4,200元,合計37萬7,360元,並於112年8月28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惟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為證。
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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