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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楊喬羽
相 對 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上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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