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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胡崇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柏斯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①存摺封面及②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陳明相對人是否已部分給付費用,如是,項目、金額分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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