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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洪婉齡
被 告 無限靈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為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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