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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黄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博勝間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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