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補,124,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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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柯喻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米高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在小額訴訟狀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吳忠岳米高梅保全(股)有限公司」,則原告究係僅對「米高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抑或欲一併將「吳忠岳」列為被告,亦不明確。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正確之被告名稱,如以「米高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被告,則應補正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提出陳報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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