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補,25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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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確認勞退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繼承人胡文盛因死亡可領取之勞工退休金,迄至111年度個人專戶結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69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其專戶明細資料可查,是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9,869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就被繼承人胡文盛之繼承人為何人,是否已完成拋棄繼承之效力等節,請一併提出證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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