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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游詔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6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惟核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以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617元(計算式:4850-〈4850×2/3〉=16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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