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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傅韵筑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以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8,975元,其中請求給付獎金15萬元、提繳勞工退休金8,975元部分,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共為15萬8,975元(計算式:150,000元+8,975元=158,975元),故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元-(1,660元×2/3)=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剩餘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53元(計算式:553元+1,000元=1,55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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