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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潘韞珊即魔法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何欣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異議而視為起訴。
又聲請人依兩造間最低服務年限保證同意書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屬於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勞動事件,且無同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500元。
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訴。
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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