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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屬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庸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而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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