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補,312,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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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曾祥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30元(計算式:3,090-《3,090÷3×2》=1,0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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