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玟伶等17人間112年度勞訴字第177號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