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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綠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06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840元(計算式:8760×2/3=5840),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20元(計算式:0000-0000=2920)。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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