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訴,152,20240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玄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玄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唯薪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1,195元(計算式:294161+446385+1506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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