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32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萬683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4839元(計算式:2萬6839元-2000元=2萬4839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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