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訴,167,202404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萬1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其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