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訴,21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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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尤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軒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軒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389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078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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