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訴,27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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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張崴勝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100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39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原領工資補償差額23萬0434元部分應認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之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疇,故該應暫免徵收該部分所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即為1693元(計算式:此部分應徵2540元×2/3=1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3046元(計算式:3萬6739元-1693元-2000元=3萬304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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