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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太魯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坤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主文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萬9040元,主文第三項上訴利益為1946元,其餘均屬定期給付部分不併計,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68萬0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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