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勞訴,73,2023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陳丁旺
姜 勳
陳永霖
蔡輝木
蔡添興
洪建章
莊旭輝
陳滄泳
黃文忠
陳碧章
何茂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第三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編號 姓名 工作年資 起算日期 (民國) 舊制年資 結清日期 (民國) 退休日期 舊制結清基數 平均兼任司機加給 /平均領班加給 (新臺幣/元) 應補發舊 制結清金 (新臺幣/元) 原告請求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本院判決 利息起算日 (民國) 3 陳永霖 67年4月27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3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 12.6667 退休前 3個月 3,199 143,955 109年8月1日 110年8月31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 32.3333 退休前 6個月 3,199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